特殊标志的概念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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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7-10-23

核心内容:特殊标志,许多人还不了解其法律的概念。不要认为特殊标志与自己无关。作为企业,建立CI识别系统时,是不是与特殊标志相似?

  一、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6年7月13日发布的专门调整特殊标

  志的管理与保护的行政法规。特殊标志受该条例的保护有一形式要件,即该特殊标

  志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特殊标志能够获得登记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其次是组成该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

  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不得有害于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带

  有民族歧视性,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权利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工

  商部门对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所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即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

  否有误进行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对于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若同在先申请的

  特殊标志相同或近似,或同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或同在先进行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该特殊标志便不具备显著性或新颖性;若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了他人在先的

  著作权、商标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该特殊标志便在权利上有瑕疵。在出现上述任

  何一种情形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该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

  间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该特殊标

  志无效。

  2?著作权法

  依据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特殊标志可以分成三类:文字特殊标志、图形特殊

  标志、文字及图形共同组成的特殊标志。对于此三类特殊标志,若其具有原创性,

  且符合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便可作为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论该特殊标志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论该特殊标志是否经过著

  作权登记。

  3?专利法

  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

  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故由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只要其富有美感,且具有新颖性———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与其相同或没有相近似的外观设

  计,其所有人亦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

  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4?商标法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

  殊标志的使用人在征得该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的许可后,可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

  请,将该特殊标志注册为其商品的商标或服务的商标,从而置该标志于商标法的保

  护之下。

  5?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标志可受多重的法律保护。一特殊标志,若其既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又经过了商标注册,且

  其本身又是一部作品,其可得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

  法多重的强有力的保护。但是,当一特殊标志,其所有人既未提起特殊标志登记申

  请,亦未提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且本身又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

  ,其所有人能否对该标志请求法律保护呢?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经销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

  使用该特殊标志,并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就侵犯

  了该特殊标志所有人、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在此情况下,该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或消费者均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

  关规定,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该特殊标志受到法律保护。

  二、特殊标志的权利内容及侵权救济

  权利是依法而产生的,对权利的保护亦是依法进行的。依据不同的法律,对特

  殊标志进行保护,其权利的内容及侵权救济方式也是不同的。在此,笔者虚拟一特

  殊标志,它可同时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便研究其权利内容及侵权救济。依此,其他的不能同时受这

  些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的权利内容便不言自明了。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其特殊标志享有商业化

  权及许可使用权。所谓特殊标志的商业化权,是指该特殊标志所有人享有在其公益

  活动的广告、纪念品以及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使用该

  标志的权利。所谓许可使用权,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享有与他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标志的许可使用授权,必须由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

  间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并且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

  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否则,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将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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