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能够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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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8-04-17

    核心内容:夫妻忠诚协议是为了约束夫妻双方,促进婚姻美满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所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约定永远不能离婚、约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后其将失去子女探视权等无效。其次,依照伦理道德制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有效的,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婚姻法》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所以这样的伦理性条款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第三,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而法律无法约束人的心理活动,所以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第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样,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需要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而且是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等原因而订立的忠诚协议当然是无效的。此外,很多人认为忠诚协议必须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公证并不是其生效要件,只是说公证后的忠诚协议其事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更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还是建议将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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