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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拒不到庭举证不能 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7

  债务人王某累计欠黎某借款91万元未还。在黎某要求下,王某和妻子冯某共同向黎某出具一张91万元的书面借条一张。伺候王某只偿还部分债务,在黎某的催要下仍不偿还,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冯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冯某偿还原告黎某债务。

  案情:债务人拒不到庭举证不能

  黎某系重庆某医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与王某认识。二人除工作上的往来外,还私下建立起民间借贷等经济往来关系。

  2011年5月,王某在绵阳城区投资60万元成立一家茶楼。2011年11月16日,黎某来到绵阳,与王某进行了经济往来方面的结算。经结算,王某累计欠黎某借款91万元未还。在黎某要求下,王某和妻子冯某共同向黎某出具一张91万元的书面借条一张。

  2011年11月17日,在黎某的催要下,王某向黎某还款8万元。此后,王某未再向黎某履行还款义务。后来,王某因不堪忍受黎某苦苦追债,只得选择躲避。2012年8月1日,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冯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冯某偿还原告黎某债务

  梓潼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限被告王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黎某借款本金83万元及2012年5月31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本案在立案时仅以被告王某为被告,法院受理后,原告又以冯某在借条上签名为由,请求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法院依法追加冯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家庭生产的需要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各人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本案中,冯某系被告王某之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所欠债务,虽无证据证明其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冯某在借条上签字,且未举证证明其对借款不知情,同时不能证明王某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另外也无证据显示王某、冯某夫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有明确约定。故对被告冯某答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法对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承办人寄来一份答辩材料,声称借款本金为55万,其余为利息,原告行为属于放高利贷。但是未举出证据加以证明,且向法庭寄来的材料邮寄名字不是被告本人。被告的躲避、不到庭行为,直接导致了其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诉与应诉都是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但是权利的放弃也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下,被告不应诉、不举证,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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