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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否向“小三”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17

  "小三"破坏家庭,受害者切齿痛恨。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要损害赔偿呢?答案是:no!为什么,不公平哇!木有办法,法律就是酱紫规定滴!不相信?看下文。

  "小三"破坏家庭,受害者切齿痛恨。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要损害赔偿呢?随着婚外情、包二奶、姘居、嫖娼等社会现象屡屡发生,并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想要向第三者索要赔偿。

  【案件背景】

  2000年,重庆女人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有婚外情,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此案也是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

  【相关法条】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一)》中明确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责任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者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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