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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包括哪几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4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几种呢?我们一起到下文看看吧!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未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中基协函〔2014〕459号)第五条规定,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根据前述规定,作为基础资产的贷款债权,在证券化业务中,小贷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小编认为主要可以通过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1)“一对一”通知

  就小贷资产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若基础资产笔数不多,且操作可行,成本较低,建议优先采用“一对一”的通知方式,逐个通知所有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以取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回执确认为佳。

  (2)“登报公告”通知

  若基础资产笔数太多,一对一通知存在操作障碍时,建议采用“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条虽然规定了通知主体与通知义务,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形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亦采用了类似处理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中指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3)“共同署名”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仅由受让人单方通知债务人,并不能产生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在实践操作中,不论是以一对一方式,还是登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程序,均建议采用小贷公司与SPV管理人共同署名方式进行通知,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另一方面强调债权人同时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代表SPV受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4)“授权”通知

  在SPV成立前期未妥善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为防范小贷公司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不配合履行通知义务,一般要求小贷公司事先签署并向SPV管理人提交《债权转让通知授权委托书》,由小贷公司事先书面授权,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依据授权委托,直接代表小贷公司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依据管理人的要求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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