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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8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在交给受赠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调解中,常常遇到因赠与发生的纠纷,比如乡邻、朋友、亲戚之间在交往中时常赠送一些钱财、实物、贺礼等,一旦关系搞僵,要求归还,即发生纠纷,更为严重者,在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存在订婚送彩礼等习俗,一旦婚约毁弃,就要发生索还彩礼纠纷。由此可见,赠与纠纷具有债务纠纷的某些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赠与没有做出充分的规定,给这类纠纷的调解带来一定难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这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赠与纠纷的原则和方法归纳如下:

  (一)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

  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三)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

  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定金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结婚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案例分析】离婚登记时约定共有房屋归女儿所有,事后不能反悔

  2009年年初,男方甲和女方乙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有的一套复式公寓归女儿丙所有。双方签字后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甲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丙所有”的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丙作出的财产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甲可以撤销赠与。2009年4月,女方乙和女儿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甲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至女儿丙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甲乙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屋归女儿所有,属于赠与性质,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同时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甲乙双方书面约定的赠与事项记载于离婚登记中,虽然离婚登记不是公证程序,但离婚登记的内容同样具有公示效力和不同一般的公信力,离婚双方不得擅自反悔在离婚登记中约定的事项。且甲乙双方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丙所有,是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目的的赠与,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较强的伦理道德义务,故该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据此法院判决甲乙双方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女儿丙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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