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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么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7

  核心内容:企业登记是指企业在开业、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1、开业登记

  (1)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2)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B、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组织章程;

  D、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E、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F、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G、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注销登记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3)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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