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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2

  核心内容: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新借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而言,由于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第一种情形,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的精神是原则上尊重出借人的选择,原则上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才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情形,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相对第一种情形,该种情形下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必须度”提高了许多。既然概括为“可以”追加,那也就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不追加。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主从关系,因此,只审查从债务不审查主债务,将有可能会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职权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 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对于保证人为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将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追加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如根据案情需要,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追加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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