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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之信托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6

  核心内容: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的意愿(而不是受托人)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实际上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且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或者以个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为了规范发起人的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应当规定,在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和公司负有信托责任。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之信托责任类似于公司成立后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信托责任。

  在实务中,有必要严格规范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成立前之关联交易),如发起人向公司提供资金、货物、服务,出租房屋、厂房、设备,等等。由于这类交易发生在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之间,它们也被称为自我交易。由于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类交易也被称为利益冲突交易。除利益不一致外,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之间往往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及其关系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谋求个人利益。

  然而,与公司成立后之关联交易类似,公司成立前之关联交易既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也有可能不损害公司利益,甚至有可能促进公司利益。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不宜采纳本身违法规则,而宜采纳披露、批准或追认、公平规则。具体来说,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发起人应当向其他发起人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事项,特别是发起人及其关系人在交易中的利害关系,并取得无利害关系的多数发起人的批准;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向董事会披露上述信息并取得无利害关系的多数董事的追认。如果发起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董事会就有权依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及其关系人返还不当得利,除非发起人及其关系人能够证明交易是公平的。

  如何认定公司成立前之关联交易中的不当得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买卖合同为例,某甲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十年后,他成为发起人,并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公司”。如果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然而,如果发起人及其关系人在成为发起人之后才取得了其所出售给“公司”的财产,在认定不当得利时,就应当计算“公司”所支付的价格与发起人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在成为发起人之后,某乙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然后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就获得了50万元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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