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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9

  核心内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去年8月,我订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后,我按合同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今年10月份正式交付住房。今年5月份,由于我要举家搬迁到别的城市居住,所以打算将房子退掉。那家房产商拿出合同对我说,如果退掉房子,3万元的定金不予退还,另外,我还得按照合同第9条(该规定如一方违约,应按房价款 25%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法律对定金、违约金的数额有无限制性规定?

  答:1999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你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向你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给你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 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你若认为以房价款的 2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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