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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公司解散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7

  一、含义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自行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比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这里所指的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作为申请法院裁判解散的事由。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在存续期间如果长期发生严重的内部矛盾,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甚至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此时,若公司继续存续,则对股东利益明显不利。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点,公司能否正常运营依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若股东之间关系恶化,或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无法实现公司日的时,应赋予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特点

  1、股东关系恶化,关联纠纷较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相互信任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一旦股东之间关系恶化,就会引发公司解散等纠纷。此外,涉诉公司常常伴随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其他公司类纠纷。

  2、公司僵局打破难,案件调解难度大。在公司解散纠纷中,股东之间积怨已久、分歧较大,很难在公司资金数额、给付方式等方面作出妥协和让步,导致此类案件几乎无调解可能。

  3、法律适用严格,案件改发率较低。现有立法及司法旨在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存续,如非综合考察公司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等材料确认公司已“无药可救”,且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外,一审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支持公司解散,二审也多予以维持。

  三、司法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于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仁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条对公司僵局给出了参照性的认定标准。事实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三个公司解散的要件,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地方,甚至这些术语本身就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认定上可能更多委诸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的裁判摘要

  公司法第183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性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183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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