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6116-2021

文章

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8

  核心内容: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