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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8

  核心内容: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它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直接递交给专利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每种文件均应一式两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 专利局受理处收”或“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

  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信件的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专利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同胞申请专利,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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