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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请引诱分为哪几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5

  核心内容:所谓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或者 “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一)是对没有犯意的引诱。即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实施犯罪是经侦查人员主动的积极的多次劝说,或提供非通常的犯罪条件、制造非通常的犯罪情境,如诱以暴利、既假冒买主又假冒卖主等,从而使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属于没有犯意的引诱。该引诱类型与二分法中的“犯意引诱”具有相同含义,因此也可以称为“犯意引诱”,这种引诱当属于非法诱惑,应予以禁止,或者归于违法性阻却事由。

  (二)是犯意确定的引诱。即被告人的犯意确定无疑,并且无论如何都会犯罪,只是缺少机会,比如毒贩已有毒品,正在四处寻找买主,侦查人员假扮买主而使交易成功并抓获贩卖毒品之人。在这种引诱中,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只是实施了消极的、被动的引诱行为,并且引诱时提供通常的犯罪条件、制造通常的犯罪情境,而被告人被引诱了,这种情况属于犯意确定的诱惑侦查,应属合法的诱惑侦查,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

  (三)是犯意不确定的引诱。实践中有部分贩毒人员有犯意,但并不强烈,其犯意强度在没有犯意与犯意确定之间,其犯意是徘徊的、不确定的和犹豫不决的,有条件、有机会就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没有条件、没有机会就可能不实施犯罪行为,也即其并不必然实施犯罪。而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可能强化其犯意,坚定其犯罪意图,而不仅仅是提供一些机会。但同时,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又不是属于超常诱惑,即不足以使一个普通的理性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就可归入到不确定犯意引诱中。这种情况合法性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及被告人犯罪前和犯罪后的表现以及侦查机关诱惑行为本身的妥当性和合理性,由法官自由裁量。此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属于无犯意引诱或有确定犯意引诱的情况下,也可归入不确定犯意引诱的类型,其合法性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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