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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离婚前,丈夫欠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7

  核心内容: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提问:我和丈夫年初分居,此后一直在协商离婚的事,但没有达成协议。因为他经营一家企业,说很多证件是日常需要用的,在我们分居后就把存折及各种证件拿走了。现在我想起诉离婚,假如丈夫在分居后离婚前欠了债,还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答:你丈夫在分居后离婚前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他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的除外。而对此共同债务,你若单独承担后,可向丈夫提出追偿。

  相关知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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