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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改编权的界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4

核心内容:其实近年来很多热门大剧都曾卷入著作权纠纷,如《北平无战事》《虎妈猫爸》《平凡的世界》《致青春》等。在利益驱动的商业环境中,将流行小说搬上大银幕不失为一种好的商业模式,目前的影视公司收购网络文学作为改编之用已非常普遍,但改编过程中的版权纠纷问题层出不穷,版权的归属与行使是业界共同面对的一道难题。

  该类型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他人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改编。如前所述,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财产权,因此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改编或者许可、转让给他人改编进而获利。现实情况是,部分民事主体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认为只要不是全部或者是大量使用原著文字,自己加入了一些创造性劳动,即可成为新的作品而不受原著作权人的约束,最终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如果需要改编他人作品,首先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改编;其次,还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考虑发表权。

  第二种情况可以解释为他人取得了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改编不符合原著作权人要求。如果改编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签订了改编作品许可协议或者著作权转让协议,那么情况就有很大差异了。

  首先是改编权许可。改编人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对原作品进行改编,除非双方协议中对改编人的改编权做了限定,约定必须首先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才能发表,否则一般情况下改编人可以自由行使改编权,不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限制。除对原著作权的作品恶意曲解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外,均属于改编人自由行使改编权的范围。

  其次是著作权财产权利的转让。如果改编人已经取得了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主要为改编权),则此时改编人的自由度更大,只要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对原作品进行各种修改、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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