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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核心内容: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以下几种情况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1、未居住使用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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