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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7

核心内容: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当商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时,则有可能被驳回申请,了解法律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申请人防范于未然。

  一、被驳回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驳回复审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三、申请驳回复审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由总局做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总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总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总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四、申请驳回复审的理由有哪些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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