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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9

核心内容:老年化的出现,伴随的不再单单是人口的问题看,也可能犯罪问题也会加重,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关于老年人犯罪将会如何进行判定的问题。

       五旬老汉高某几年来因为分家的事经常与老伴赵某吵架,有时不敢顶嘴又觉得非常憋屈,一气之下欲夺老伴儿命。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定责任能力,且具有未遂情节,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

  中国已成为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老年人犯罪,在理论上属自然人主体犯罪的一个范畴,从而研究老年人问题显得极为必要。

  一、探讨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必要性

  按通行观点,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60 岁以上的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笔者认为,随着人均寿命进一步延长,老年人犯罪主体的心理、生理弱化程度减慢,因此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适当提高更有利于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

  1、我国现行刑法在分则中侧重了对因生理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的一体保护。

  如虐待罪、遗弃罪等,但在刑法总则中,则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孕妇以及精神病患者、盲聋哑人犯罪的特殊保护方面,这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又最为完备。但对同样处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则未加规定,使相应条文出现了结构性的缺失,这不符合国际立法通例,也暴露出我国《刑法》在对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不公平性。

  2、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需要促使我们关注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罪刑法定是我国现行《刑法》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内含的法定性要求: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规定犯罪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且须是成文法;明确性要求:对犯罪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犯罪成立的相关规定必须具体。然而,由于现行《刑法》总则缺少对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老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法院以“年龄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由不恰当地让老年犯罪人承担与一般成年人同等的刑事责任,有的法院则从办案经验出发无原则地对老年犯罪人一味从轻处罚,使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存在着缺憾。

  3、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在老年人违法处罚方面的重大突破可为刑事立法完善老年人刑事责任借鉴。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这一规定相对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而言,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老年人所采取的新举措无疑是一个重大立法突破,体现着对传统文化的扬弃,彰显着时代的进步。虽然,该规定是针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老年人的,与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罚问题无涉,但其对后者的完善所产生的启迪和催化作用是不容低估的。笔者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涉老问题上的新规定预示着我国完善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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