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6116-2021

文章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21

核心内容:通常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很多,主要有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这样的情况发生,另外,也可能出现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