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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30

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具体怎么撤销监护人资格呢?

  

  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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