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6116-2021

文章

隐婚能成为解雇的合法事由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1

    核心内容:有些公司在求职登记表上要求应聘者上报婚姻状况,有的人,特别是已婚女性,为避免遭受歧视,会在登记表上填写未婚,入职后公司才发现,那么这种情况下, 公司能解雇该员工吗?

  2010年7月,张女士应聘到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铭万智达称,张女士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均填写了“未婚”。

  铭万智达公司认为,张女士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属于诚信问题,所以做出了辞退张女士的决定。

  2011年1月10日,张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该部门裁定,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铭万智达公司因不认可仲裁结果,反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该案开庭时,铭万智达公司表示,公司作出辞退决定并不是因为张女士在试用期过后怀孕了,而是认为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铭万智达公司在法庭上强调。

  张女士认为,铭万智达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特殊要求和说明,她也并未因隐婚给单位造成损失。张女士说,“我填写未婚,也是怕因为写已婚不被公司录用。”

  法院判决

  限制婚姻状况 构成就业歧视

  法官指出,虽然铭万智达称,以解聘的方式“惩罚”张女士的隐婚行为不妥,违反法律规定,但张女士自身的行为也不诚实。

  法官表示,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求职者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

  企业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