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6116-2021

文章

无意识的投案属于自首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8

    核心内容: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据此,刑法理论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的条件为: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意识自首行为是否具备一般自首的条件呢,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何谓“自动投案”。我们一般需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违背其本人的意志;3,自愿至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现在,我们举个例子,结合案例来分析该行为。甲女曾经包庇过乙男,但不认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若干时间以后,基于某种原因,甲女到公安机关告发乙男的时候,于陈述的过程中,将自己的包庇行为透漏给了公安机关。结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从第一点来看,并无疑问。我们接着看第二点,投案行为是被动的,行为人并不认为自己先前的行为构成犯罪,自己将客观上构成犯罪的行为告诉公安或其他相关机关,完全是无意识的。将无意识的行为归于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至少我是不可以接受的。我们再来看第三点,无意识投案后,该行为的结果,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是否自愿,我们是很难判别的。综上所述,甲女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

  那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怎么看待呢。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客观上构成犯罪,尽管行为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以犯罪论。但该理论是否适用于自首呢?客观上交代的是犯罪事实,但主观上对此并无认识,而不是不认为是犯罪。我认为,在该条件中,侧重点应该在客观方面,客观上交代了,客观上构成犯罪的行为事实。

  一般自首的条件,无意识自首行为只具其一,故其不属于自首。

  但是,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自首篇中曾有过这样的观点: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这两个方面既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也是设立自首制度的根据。而且两者只具其一即可。我赞同此观点。从这个角度看,应该将无意识自首行为认定为自首。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