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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6

    核心内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具体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二)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三)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被诉侵权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

  2、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并表明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针对不同诉讼阶段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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