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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7

    核心内容:合同成立还需要生效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有时候合同未必能如愿生效,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  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案例: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

  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法律:

  《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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