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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送达主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8

    核心内容:合同的承诺需要送达到要约人才能才升承诺的效力,承诺通过不同的方式送达要约人其到达的时间可能不同,那么送达主义是什么意思呢?

  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主义主要是依据承诺必须通知的规则,只有当承诺通知送达了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要约人所知晓,该承诺方生效。其实,这只是表面原因,其真正的目的是通过约束受要约人来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因时滞造成的在承担风险上的不公平性。

  我们知道,大陆法系的发盘通常为实盘,虚盘是例外。所谓实盘,就是指所发之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变更和收回,当然,发盘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这对发盘人,即要约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他要承担要约从送达至被接受这段时间内的的市场风险和责任,而受要约人在这段时间内是不用承担这种风险的,因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会根据市场行情考虑是否接受,若情况对自己有利则接受,不利则拒绝接受。且在送达主义情况下,承诺通知发出后,未到达要约人之前,因市场行情有变,受要约人还可以及时调整交易策略,撤回承诺通知,可见市场风险和责任几乎都给了受要约人,若受要约人撤回了承诺通知,要约人还要因此承担合同不能成立的风险。

  有鉴于此,在接受的过程中,则应采取对要约人松,对受要约人严的办法,即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这样,在承诺通知送达之前,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将承诺通知丢失与延误的责任就交给了受要约人承担,因为受要约人在决定接受并发出接受通知后可能已经为合同的成立积极准备,如筹款、备货等,但承诺通知却不一定能在其预期的时间内送达给要约人,从而使受要约人出于一种极为不安的状态中,即使承诺通知如期送达了,究竟是何时送达的,即承诺通知生效的具体时间,受要约人也是无从知晓的,这就增加他的风险与责任,在风险责任上使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得到一定平衡。不过,承诺同志到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风险则归要约人负担,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经拆阅承诺通知,是否已经悉知承诺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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