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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1

     核心内容: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认定困难等原因,一般不被支持,那么如果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二审还可以提出吗?

  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

  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03〕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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